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一、基本案情
臺灣某出口商與斯里蘭卡某進口商在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以CIF Colambo價格條件銷售潑紋綢,合同價款共計514.50美元。但在產品接受出口檢驗時被發現其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約占貨物全部39.4%,且賣方未予清理。因賣方在合同與信用證上均未標明在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的比例,故當買方發現貨物存在瑕疵后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賣方減價賠償損失。
二、爭議焦點
買方認為賣方雖在產品出口檢驗時發現大量不合格產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裝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約定允許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致使賣方交貨品質與合同不符,構成違約的賣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本案裁決
本案經雙方協商后,賣方準備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貨物減價的方式,承擔交貨不符的法律責任,買方也同意按照匯票金額付款。賣方因此在另一批準備向買方裝運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價金總額中的150美元向買方供貨。
四、學術點評
賣方違約的救濟方法包括:要求賣方實際履行,減少價金,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等。減少價金的救濟方法值得提倡。通過該種方式不僅補償了買方因賣方違約遭受之損失,同時,因賣方不必向本國主管機關申請準許賠償的匯款手續,使今后的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不受任何影響。通過該種救濟方法,買方達到了與請求賠償損失同樣的索賠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