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7年沉船處置糾紛得已解決!
據悉,近期,由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某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迎來終審,一起長達7年之久的沉船處置糾紛得以解決。
據了解,2016年7月1日,“Y61”輪從天津海域開往曹妃甸海域裝載海砂,裝砂約3300噸。起錨完畢啟航時發現船體抖動,船速急速下降為0,并開始右傾下沉,船長決定棄船。
隨后,該輪在曹妃甸東錨地北側沉沒,無人員傷亡,部分輕油泄漏。事故發生后,該輪船舶所有人Y航運公司曾安排打撈并制定施工方案和防止油污方案,但一直未完成。
唐山檢察院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Y公司恢復相關海域原狀并消除環境污染危險,即打撈沉船。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廣東某航運有限公司于90日內完成打撈該沉船的全部作業。案件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洋環境污染存在發現難、取證難、鑒定難等特點,因此給我們的審理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據天津海事法院法官介紹,為了快速高效的化解這顆渤海生態的“不定時炸彈”,該院制定了“環環緊扣”的三條審理措施:首次組建7人合議庭,針對起訴主體、打撈責任主體等難點法律問題重點分析并作出認定;邀請海洋環境領域專家出庭提供專業意見;由院領導任審判長,全方位把關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
據悉,近年來,天津海事法院緊盯渤海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持續加大環渤海區域環境保護司法協作力度,先后與大連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簽署《渤海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機制框架協議》、與天津市檢察院三分院簽署《關于共建渤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機制的意見》等,與相關單位建立協作機制10余項,共同構筑了司法保護渤海生態環境的“新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