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瞞報:最高處罰30000美元/箱
6月19日,船公司東方海外發布了一則有關貨物瞞報的客戶通知。
通知中表示:“作為對安全和合規的承諾的一部分,懇請所有托運人或其訂艙代理務必如實申報所運貨品,尤其是對于危險品、火災危險性物品、禁止或限制類別貨品,請務必在訂艙時向東方海外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貨物信息。”
“如需更改貨物描述,請托運人或其訂艙代理及時于裝載的集裝箱交還碼頭前提交書面訂艙修改申請。”
“對于任何因錯誤申報或隱瞞申報而引起潛在風險甚至嚴重后果的行為,我們一律堅決制止并嚴肅處理。”
“當貨物處于承運人的托管下,如有涉及漏報,錯報或瞞報,無論是通過貨物查驗,還是證明文件證實,或是托運人或其訂艙代理對貨物信息更改聲明時被發現,托運人或其代理都將面臨因不實申報而引致的運費差價、額外附加費,以及貨物瞞報違約金(此費用按每個集裝箱來征收)。此外,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進一步對東方海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訴訟和索賠進行賠償?!?/p>
與此同時,東方海外還在官網公布了具體的貨物瞞報行為的定義及相關處理措施,具體如下:
1、對于托運人錯報、少報或多報貨物重量超過貨物實際重量2噸或以上的集裝箱,應收取1000美元/箱的管理費
托運人保證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提供的可能影響適用運費或其他費用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都是準確的。承運人可自行決定指定計量員打開由托運人或其代表包裝的任何集裝箱,以核實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描述、貨物性質、貨物重量、貨物尺寸和/或件數,以及托運人是否遵守承運人的運價規則和費率。無論托運人是否正確陳述了上述信息,承運人對由于上述核實而引起或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貨物裝運或交付延遲,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集裝箱將被重新密封,并加蓋承運人的印章,并在提單上顯示檢查通知或通過其他通知給托運人。
托運人經計量人員或當地海關檢查發現貨物描述、稱重、測量和/或計數錯誤的,應負責重新評定任何運費和應付費用。檢驗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應由貨主負擔。另外,對于誤報貨物的集裝箱,托運人少報或多報貨物重量2噸或超過貨物實際重量的集裝箱,將收取以下管理費用。無論檢驗是在始發地還是目的地進行,所有額外的費用和費用必須在貨物放行前支付。
如果檢查在收貨人的場所進行,而收貨人干預、阻礙或拒絕檢查,則托運人應支付違約金以代替合同所列的所有其他費用,以其中較大的金額為準:按申報的重量、尺寸或件數計算的適用的貨物NOS費率;除托運人申報但未經承運人核實的所有其他費用外,再加2,000美元
2、發現貨物存在下列情況時,承運人可以對貨物進行實物檢驗;通過其他證明文件的證據或托運人在承運人保管貨物時更改聲明:
a.從普通貨物(GC)到危險貨物(DG),無論是干箱還是冷藏箱
b.更改危險貨物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類別、UN、包裝等
c.禁止/限制貨物
d.火險貨物,鋰電池,木炭,魚粉,種子餅,肉和骨粉
e.地方當局證實貨物走私,貨物誤報。
托運人應在貨物放行前支付以下額外費用:
實際貨物描述與最初申報的貨物描述之間的運費和費用差異;
承運人的額外違約金為每箱30000美元;
如果進行實物檢查,則與實物檢查相關的所有費用加上每個集裝箱75美元的管理費。托運人應進一步賠償承運人,使其免受因上述錯誤描述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損害、費用、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訴訟和索賠;
托運人(在同一國家的任何分支機構)在同一日歷年內在同一原產國多次誤報危險貨物,和/或提交任何誤報的危險貨物,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火災/爆炸/泄漏/溢出和/或貨主因誤報貨物而被當局認定為犯罪的,將被暫停向承運人預訂任何危險貨物至少3個月。在解除此種暫停之前,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供一份危險貨物誤報的預防計劃,供承運人審查。如果托運人提出的預防計劃被認為不足以滿足承運人的要求,承運人保留拒絕該計劃的權利。
3、如果發現貨物在沒有適當通風的情況下進行了熏蒸,并且沒有按照國際海事組織的要求在集裝箱上貼上警告標志,則將對每個集裝箱征收200美元的誤報費。
4、如果托運人不同意原產地認證檢驗員的檢驗結果,托運人可以要求由認證檢驗員在目的地進行檢驗。如果檢驗結果導致托運人不欠額外運費或費用,檢驗費用應由承運人承擔,任何運費到期賬單、違約金或先前對貨物評估的檢驗費將被取消,或者如果支付,則退還。如果該檢驗全部或部分證實了原產地檢查員的發現,托運人將根據目的地認證檢查員的證書負責額外的運費、管理費用(如果適用)和違約金。此外,托運人還將被要求支付貨物在始發地和目的地產生的檢驗費用。
5、為確保托運人申報的描述和尺寸的準確性,并確保嚴格遵守本運單和任何服務合同的規定,承運人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以驗證合規性,包括但不限于發票、海關文件、運費單、基礎提單和到達通知。上述要求應在裝運日期后一年內提出。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請求后三十(30)天內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如果請求是在向收貨人放行貨物之前提出的,承運人在提供文件之前不得放行貨物。如果調查結果發現有不實描述或不實申報,貨物利益方有責任支付:(a)對該等貨物進行正確估價的額外適用關稅或合同運費和應付費用,該費用應由負責支付運費和費用的任何一方支付;(b)按正確估價的貨物應付的全部關稅或合同運費和費用的額外金額,由對虛假描述或虛假申報負有責任的一方支付。對于貨物上的每一項虛假描述或錯誤申報,應單獨收取此費率。例如,如果托運人錯誤地描述了商品,也錯誤地申報了同一批貨物的重量或尺寸,則該批貨物的費率將適用兩次。如果未按要求在三十(30)天內提供文件,則承運人可以認定發生了錯誤描述或錯誤聲明,并收取上述額外費用。如果發現貨物在放行前錯誤申報,則在上述(a)和(b)項所述的適用關稅或合同運費和費用以及可能到期的滯期費全部付清之前,不得將貨物放行給收貨人。
6、向承運人提交提單要求交付貨物的收貨人,有義務核實提單上的貨物描述,并將任何不符之處通知承運人。提交提單和提取貨物構成收貨人的保證,即收貨人已將承運人提單上的貨物描述與進口報關單和收貨人可獲得的任何其他相關商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協議、采購訂單和信用證)進行了比較,并且這些文件中的貨物描述與提單描述一致。如果(a)上的貨物被發現是謊報了海洋提單和(b)收貨人向承運人未能披露的細節差異在貨物描述由文檔所述,收貨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重新評估這條規則第C規定的收費,收貨人是否隸屬于托運人的貨物或者是作為交貨托運人或其他代理。如果收貨人證明其在貨物放行前審查了文件,并且提單上的貨物描述與收貨人可獲得的進口報關單和其他商業文件之間沒有任何差異,則可以作為對費率責任的抗辯。